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143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4-04-0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4-04-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