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鲁地税函[2000]24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00-09-11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本通知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中,哪些事项纳税人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应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