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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下放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破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63 发文文号 黔财企〔2007〕77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贵州 发布日期 2007-07-13

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下放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破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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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7-1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中央下放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破产资金管理,确保职工妥善安置和破产资金有效使用,我厅制定了《贵州省中央下放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破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中央下放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破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贵州省中央下放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

  破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资金的管理,确保职工安置和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关于破产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审批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7〕30号)及有关企业破产资金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破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拨付的用于支付企业破产费用的专项补助资金、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以及上述资金在银行储存期间形成的利息。

  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

  第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中央下放地方有色、煤炭、军工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破产费用测算和审核的政策依据:

  一、《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财企〔2000〕631号)

  二、《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财企〔2001〕175号)

  三、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黔府发〔2004〕15号)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6〕43号)

  五、经省政府批准的有关费用。

  第五条 企业破产资金使用原则:

  1、保证稳定,确保破产企业职工妥善安置的原则;

  2、统一安排,统一标准的原则;

  3、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破产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该破产企业适用的国家和省制定的破产政策执行,不得擅自超出政策范围,随意提高支出标准。

  第七条 企业破产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支付,独立核算。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破产清算组要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破产资金专户。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有条件实行生产自救的企业,要将国家补助资金和生产自救资金(含资产变现收入)实行单独核算。

  第八条 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是破产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清算组要切实加强管理。企业资产变现收入及专项补助资金等破产资金必须统筹安排,严格按规定的费用项目履行审批程序后支付使用。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报补助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破产清算组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7〕28号)以及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建立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完善资金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二)企业首次申请拨付破产补助资金,要附企业经审核通过的破产费用测算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并通过主管部门向财政机关上报用款申请。在实施破产过程中申请拨付破产补助资金,要将上一次拨付资金使用情况和此次申请拨付资金的用途作详细说明。

  (三)财政部门依据企业破产实施方案,对企业申请的破产补助资金进行审核,按照企业破产工作进度,分批将破产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主管部门破产资金专户,由主管部门及时拨付用于企业破产清算。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企业破产补助资金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企业破产清算组要严格按照财会字〔1997〕28号文规定的程序编制破产清算会计报表,并按费用项目列表反映或详细说明破产资金来源、使用及结存情况,于次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及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破产工作结束后,各破产企业清算组要及时对全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编制破产财务决算(附破产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文字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破产资金,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破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对擅自扩大范围、随意提高标准,造成资金超支或损失的,财政部门立即停止拨款;对截留、挤占、挪用破产资金的,要追究有关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要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企业破产终结后关规定存档或移交。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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