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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5]459号
法规类型 100104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5-09-2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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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9-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准确执行税收政策,根据深圳市政府1987年5月4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办法》第九条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九条中的“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二、原深圳市税务局1988深税二字第106号文中“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房屋,不能视为购置的新建房屋,再给予免税照顾”的规定,是指纳税人从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已使用过(如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出租、自用)的房屋,由于该部分房屋在房地产开发商使用时已享受房产税免税优惠,因此,该部分房产不得重复免税。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2001]6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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