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国税[1995]010号 | |
法规类型 | 消费税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5-01-11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本辖区生产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1994年缴纳消费税的情况及时进行清理。凡1994年欠交消费税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迅速补交入库;对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19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