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国税[1995]010号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5-01-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null

发布日期:1995-01-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本辖区生产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1994年缴纳消费税的情况及时进行清理。凡1994年欠交消费税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迅速补交入库;对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1995年1月1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