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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9 发文文号 桂财库〔2000〕7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2000-08-18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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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8-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区直各党政机关,各人民团体,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各地、市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办公室:

  为了规范我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工作,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及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二○○○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统一发放

  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建立人员编制管理和工资计划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逐步规范个人经费的分配,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行“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和人员、人事部门核定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个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狠抓均衡入库,加大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强化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在经费安排上保障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人民团体的所有在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下同);财政全额供给人员经费的各级各类学校编制内的教职工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上述单位临时工的工资不在工资统一发放范围之内,在公用经费的相关科目中列支。

  有条件的地、市、县也可以对其他财政供给人员经费的事业单位试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

  第六条 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性支出,以及按规定在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中发给个人的支出项目。

  第三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在编人数(人员名单)、离退休人数(人员名单),建立人员编制数据库。

  第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人员工资,完善工资基金台帐,建立人员工资数据库。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实行全面动态管理,负责制定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制度,协调与机构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及代发工资银行的关系,负责按照机构编制、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应发工资额进行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把资金支付到个人。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机构编制、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定时间提供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文件,通过网络或拷盘形式分别报机构编制、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生成核定编制人员的数据文件,通过网络或拷盘形式送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实有人数、人员名单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人员应发工资额,生成相应的数据文件,通过网络或拷盘形式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制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各种代扣款项,生成单位工资明细表数据文件,通过网络或拷盘形式传送代发工资银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或根据服务质量,流动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为代发工资的银行,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并根据工资汇总表将工资款项拨付代发银行。代发工资银行一般为国有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 代发工资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财政部门提供的代发工资数据文件中的实发工资数额将工资分解发到个人工资帐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有关帐户,同时将入帐后的数据信息回传财政部门及各单位,各单位接收本单位工资明细表后,打印工资单发放给本单位人员。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单位工资明细表,按照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汇总,生成新的数据文件报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审核;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化情况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向代发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代发工资数据文件。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调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可在国库开设“工资资金专户”,并根据核定的年度工资预算按月分款、项、目填列用款计划,将工资资金逐月按进度从国库预算资金帐户和财政专户中划拨到“工资资金专户”。对财政可用财力不足以确保工资发放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的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等资金,应先调入“工资资金专户”,用于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凡属超编制或超计划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第十九条 各单位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各单位要按月记帐,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每季度终了,各单位、代发银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及对于调出、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按损失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统一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代发工资数据文件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帐户上,并及时将入帐后的数据信息回传财政部门。对于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行选择其他代发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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