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农[1994]1696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0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4-09-22 |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新批复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请遵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农综字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征得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同意,现随文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对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管理只作了原则规定,待金融体制改革定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正式成立后再进行调整、完善。届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还要制发“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新批复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前批复的项目仍按原来的制度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