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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9]4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09-03-2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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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3-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加紧落实,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

  2、各地应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摆放在征收大厅或放在国税网上供扣缴义务人取用或下载。

  3、各地应按照文件要求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加强后续核查和跟踪管理。

  4、由于该《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时间较紧,我们将在《管理办法》执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请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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