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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1996]43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05-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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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5-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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