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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之六:《实施细则》对“评定分离”制度有何细化规定
颁布单位 151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13-07-04

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之六:《实施细则》对“评定分离”制度有何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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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7-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答:《实施细则》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对“评标定标分离原则”进行了释义;二是对评委会组成区别对待,适用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不再有采购人代表,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非评定分离项目采购人代表可参与评审;三是明确了适用评定分离的三种评审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价法和定性评审法,需要强调的是,定性评审法是《实施细则》的一个亮点,只适用于评定分离项目,由评委会对各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进行说明,形成评审报告,由采购人作出选择;四是对采购人的定标方式进行了规定,采购人可选择自定法、抽签法或竞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定标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五是规定了采购结果确定或确认的时限,评定分离项目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非评定分离项目在评委会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中标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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