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