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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当票和续当凭证购领流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津商务流通[2013]28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天津 发布日期 2013-09-09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当票和续当凭证购领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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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9-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典当同业协会:

当票和续当凭证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也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自即日起,调整我市当票和续当凭证的购领流程。具体调整如下:

一、初次购领时,购领人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商务委开具号码段指令后,到市典当同业协会购领纸质当票和续当凭证。

二、再次购领当票或续当凭证时,购领人须持购领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已使用的纸质当票(或续当凭证)存根作为核查凭证,到典当行经营场所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当票、续当凭证使用情况检查。

(一)票据检查时,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典当企业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的张数是否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该企业的典当业务笔数相符、当票与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是否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该企业典当总额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与续当凭证的金额是否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该企业报送的典当余额相符。

(二)如发现问题,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做出书面说明并进行核实,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商务委。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发生遗失的,典当企业须提交在媒体报刊上声明作废公告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书面说明。

(四)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每户典当企业的当票和续当凭证购领、使用等情况建立台账,实施编号管理,并由核查人签字负责。

(五)检查无误的,由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

(六)购领人持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介绍信、购领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纸质当票(或续当凭证)存根到市商务委领取号码段指令后,到市典当同业协会购领号码段内的纸质当票或续当凭证。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每季度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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