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