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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旅办函〔2009〕323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9-10-29

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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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0-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南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认定的请示》(豫旅〔2009〕29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是指市区旅行社可以在其所在设区的市的区县(包括县级市)设立服务网点;市属各县(包括县级市)的旅行社也可在市区及该市所管辖的其他县(包括县级市)设立服务网点。

  此复。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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