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