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的复函》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工[1990]358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0-03-27 |
各有关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二、三、四、五分局、农财分局:
现将财政部(90)财工字第31号《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闲置设备变价收入的处理仍按市财政局京财工(1989)554号文件规定办理,闲置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应按规定转入更新改造基金,不得转作企业经营收入,以租赁为主要手段的企业经营性出租收入,不得转入更新改造基金。按规定转作更新改造基金的出租收入,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得挪作其它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