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财法[2006]10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6-11-02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广东省储备粮食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省储备粮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省直属粮库名单(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