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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农税字[1991]第4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1-08-14

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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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8-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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