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明电[1994]6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06-0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税务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主动与公、检、法机关取得联系,及时处理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中查处的刑事案件。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