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加快推进部门决算批复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9 | 发文文号 | 桂财库〔2012〕35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12-06-01 |
各市、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部门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平稳推进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现就加快推进部门决算批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部门决算批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部门决算反映政府及其部门的收支活动,是部门预算执行的最终结果。部门决算信息既是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宏观分析、制定公共政策、进行公共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社会公众了解政府财政财务状况、衡量政府绩效、评价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批复部门决算是《预算法》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具体体现,也是部门决算公开的重要前提。我区市、县部门决算批复工作进展较慢,目前只有两个地级市财政部门开展了部门决算批复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尚未开展部门决算批复工作,这将直接影响到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县财政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部门决算批复工作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快推进部门决算批复工作,为下一步开展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部门决算批复的主体和程序
(一)各市、县财政决算草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负责向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二)各市、县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草案之日起20日内,向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三)各一级预算单位自同级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决算数据向所属各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三、部门决算批复的内容
部门决算批复原则上应包括下列内容:部门(单位)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部门(单位)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情况;部门(单位)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情况;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收支情况,包括部门年度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核拨的非税收入、支出、结余情况;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
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改革、会计制度变更以及实际管理需要对部门决算具体批复内容进行调整。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部门决算批复工作。尚未开展部门决算批复的市县,要立即启动这项工作;已经开展部门决算批复的市要尽快将部门决算批复工作向下推进。按照财政部的要求,2012年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全面开展部门决算批复工作。
(二)2012年10月底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的部门决算批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由市财政部门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