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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 163 发文文号 黔财预〔2008〕138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贵州 发布日期 2008-08-07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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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8-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省级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财政应急 保障 预案 通知

  附件

  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要求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财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二、工作目标

  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的应急保障体系,为全省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财力保障,最大限度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密切关注,做好准备。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全省经济社会安全。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各项工作准备。

  (二)服从领导,统一行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三)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建立财政应急保障快速通道。在应急保障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四)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应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

  省财政厅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小组,负责财政厅应急保障工作。工作小组由厅长负责(厅长出差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厅长负责),副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综合处、预算处、国库处、税政处、经济建设处、企业处、教科文处、行政政法处、社保处、农业处、基财处、外经处、监督检查处、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保障工作小组成员应立即到位,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并根据厅统一部署,执行应急保障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应急保障工作小组的组成、职责,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定。

  五、预警监测和报告响应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相关政府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执行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财政或省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级财政报告。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省财政厅内部响应程序:报告统一由厅办公室承接,值班电话为0851-6825885。①厅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厅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处室负责人并报告厅长。②相关处室接到通知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估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厅领导。③厅长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应急保障部署。

  六、应急保障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一)财政收入政策

  财政收入政策包括:各项税收、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或缓交。

  对因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按各自征管范围依法予以审批;提出减免税收申请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时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按税收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报批。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各级财政应及时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研究提出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或缓交政策建议。其中,属于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上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上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属于省级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报省政府审批。收入属于市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收入属归省或省、市县共享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因执行税收、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市县,省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并积极向中央申请补助。

  (二)财政支出政策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个人、企业和单位,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保险机构理赔后仍损失严重,或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情况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相关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可根据情况给予工作经费支持;驻我省军队、武警部队应省和市县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经费,由同级政府负担;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支出,已在部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或预留待分配的,应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列支,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从部门预算中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后,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整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部门年度预算安排或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支出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安排使用超收收入或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厅可请示省政府领导后,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先安排支出和拨付资金,再补办相关手续。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收支预算的方案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支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支出负担较重的地区,上级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和支持。同时,省财政应及时向中央财政反映情况,争取支持。

  七、省级应急保障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使用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省级财政予以资金支持的,当地政府或省直相关部门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当地政府或省直相关部门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救助资金数额;申请省级财政补助金额及其它有关事项等。

  各级财政安排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24小时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有关地区或部门获得省财政应急保障资金后,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24小时内将资金拨付给有关单位,同时将具体分配使用情况向省财政厅和省有关部门报告。

  个人救助资金的发放,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即时办理。

  省级财政安排的应急保障资金,各地各部门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应急保障资金。

  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根据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后期处置

  (一)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做到政策落实,资金到位,专款专用,保障有力。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市县财政及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支政策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按规定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和向上级报告。

  (三)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和完善。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3年,由省财政厅组织一次内部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按程序报批后实行。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九、本预案由省财政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十、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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