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无线电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鲁财税字[2000]56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00-09-28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无线电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0-09-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关部门询问无线电管理部门委托电信部门收取的“无线电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并请示财政部同意,现明确如下:

    “无线电管理费”是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的收费项目,并已纳人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以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将“无线电管理费”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明确“无线电管理费”为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因此,无线电管理部门委托电信部门收取的“无线电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在此之前,实际执行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自文到之日起一律按本文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