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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9 发文文号 桂财社〔2010〕228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2010-11-02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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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11-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和补偿机制,真实、清晰、全面反映其财务收支状况,促进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区公立医院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账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公立医院举办不具有法人资格、未设立独立账户进行专账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公立医院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项收支要建立专门的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真实、清晰、全面反映其财务收支状况。

  三、公立医院应当为其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能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为公立医院名称后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支及往来款项通过专用存款账户核算。

  四、公立医院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专用存款账户,按属地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办程序。

  公立医院向其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开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公立医院根据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开设专户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事项。

  (二)提供材料。

  1.公立医院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用存款账户,应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文件。

  (2)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和《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2.公立医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立医院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全套资料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公立医院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的授权书、申请书附页及城市社区服务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财政部门同意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批文及开设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性质的证明文件。

  五、公立医院要按规定配备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并单独设立账套进行核算。

  公立医院也可授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经授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要求配备财务人员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并设立账套进行核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执行公立医院的相关财务制度,定期向公立医院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接受公立医院的监督检查。

  经公立医院授权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但确无法配备财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公立医院委托同一法人代表并且在同一地级市内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核算。委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统一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其收入全部直接缴入委托管理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账户,全部支出由委托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支付和管理,人员费用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支付,办公用品及相关公用经费可实行领用制和报销制。委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管理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要从严控制,不得坐支现金。

  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金拨付。财政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收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行组织的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等都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公立医院同意核准的支出,统一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中列支。

  专用存款账户经批准可提取现金,但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列支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关的支出,也不得虚列支出。

  七、公立医院应当完善其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对授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立医院要负责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八、市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同时,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督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优质高效、价格低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南 宁 中 心 支 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卫生  财务  管理  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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