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预[1993]470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4-04-14 |
各区县财政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财政部(94)财预字第10号《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按照执行。
其中国库各区县支库增改预算收入科目的方法说明如下:
1.在中央级预算收入科目中增加:
“91.21款 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91.22款 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91.23款 外资银行所得税”:“91.24款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
以上科目均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科目。
2.各支库1994年中央级收入中“91.2款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累计发生额应由税务机关填开更正通知书交支库办理更正手续。
3.在区县级预算收入科目中将“47款农林特产税”名称改为“农业特产税”税种不变。
附件: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94)财预字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