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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7]419号
法规类型 车船税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7-08-2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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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8-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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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车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车船税的实施作了具体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以下简称《通知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22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2》)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和澳门机动车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98号,以下简称《批复》)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应按照《通知1》中的《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执行。我市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我市机动车的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或由纳税人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按规定无须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纳税人必须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船舶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补缴2007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由纳税人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

    三、车船税条例规定,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以外,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车船,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四、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纳税人必须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免税手续。

    五、根据《通知1》的第二条规定,我市公共交通车船,2007年减半征收车船税。此类车船的减免,纳税人必须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减免税手续。公共交通车船的减免税,必须符合《通知2》第一条的规定。

    六、根据《批复》的规定,对领有粤港两地车牌的香港车辆车船税,我局委托市公路局代征,由罗湖区局负责办理有关委托代征事宜。

    七、我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从2007年9月1日开始征收。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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