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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江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 155 发文文号 苏政复〔2013〕131号
法规类型 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13-12-27

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江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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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2-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批准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等10个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33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秣陵街道、麒麟街道、汤山街道、谷里街道、淳化街道、横溪街道、江宁街道、湖熟街道、禄口街道等10个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在上述10个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0.2683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21.857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10.268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21.857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前后,你市中心城区及江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建设用地管制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江宁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江宁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江宁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江宁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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