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佛地税发[2007]2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1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7-01-31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近期,我市有较多中小企业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所属行业分会到世界各地进行商品展览会,
参展后各中小企业为成功领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纷纷向我局提出开具发票的申请。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鼓励其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市场开拓资金”的拨付渠道分两条,对涉及中央及其直属单位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拨付到具体使用单位;对涉及地方企业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划拨到省级财政部门(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具体使用单位。“市场开拓资金”的地方部分用于进行本地区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具体使用项目筛选和申报,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办单位承办。我省对参展的中小企业拨付“市场开拓资金”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通过贸促会及其行业商会承办,但贸促会明文规定参展企业申请领取“市场开拓资金”时必须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否则不予拨款。因此,各参展企业均向我局申请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我局认为,“市场开拓资金”是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的市场开拓补贴,不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收取的款项,不属于发票的使用范围。因此,我局对各中小企业收取“市场开拓资金”开具发票的申请不予批准。但近期我局收到顺德区经贸局的来函,反映同类参展单位均能在我省其他市的地税部门开具发票,我市顺德区局多次与顺德区经贸局进行商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顺德区经贸局质疑我局与省内其他市地税部门做法不一致,并强烈要求我局为“市场开拓资金”款项的收取开具发票,以配合国家和省大力协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政策。现提请省局明确:我局对中小企业收取财政部门拨付的“市场开拓资金”是否应开具发票
以上请示,请批复。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