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桂地税发[2000]18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00-10-10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五条 规定精神,对我区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30%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