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98号)转发你们。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一律从2000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请一并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