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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06-09-20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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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9-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市场改革的实施方案》(厦府[2006]272号)精神,我局制订了《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厦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经营性河道采砂,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经营权。

    第三条  招标牵头单位:单个可(限)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在十五万(含十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由河道所在地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第四条  对需要实行招标的河段,招标牵头单位在河道所在镇(街道)公告栏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开采河段、可开采量、作业时间、报名截止日期等。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第五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到牵头招标单位报名,参加招标所需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条  成立由同级的纪检监察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街道)等单位组成的河道采砂经营权评标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标监督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监督工作。

    第七条  标底由各镇(街道)根据本境内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评标监督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  投标人应在报名时缴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人在定标后十日内给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为采砂控制总量的市场售价的15%.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由招标牵头单位制作招标投标文件,报评标监督小组审定后,公开招标。

    招标的全过程接受评标监督小组监督。

    第十条  评标按招标者的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为原则确定中标人,若第一中标人为违法所得或者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由第二位依次递补,同时,没收违法人或弃权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招标牵头单位应将中标结果在河道所在镇(街道)政府公告栏或其他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在接到招标牵头单位中标通知后七日内持中标河段所在地的镇(街道)证明到招标牵头单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履约保证金,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招标牵头单位应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后七日内,将招标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中标人在河道采砂作业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采砂时,在醒目位置公示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编号、作业方式、开采范围、开采数量和开采期限、批准机关等相关内容。

    (二)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范围、开采数量进行作业。

    (三)设置牢固的栓船桩,所有船只必须有船锚,妥善管理采砂设备,防止船只冲撞、毁坏桥梁、水闸、水坝等工程。

    (四)在汛期,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五)按照路政规定运输砂石。

    (六)开采完成后,及时清理砂石弃渣。

    除上述规定外,中标人还应遵守《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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