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下达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有关部门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失效](2006.3.30)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国债字[1996]55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6-08-26

关于下达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有关部门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失效](2006.3.30)

null

发布日期:1996-08-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中央有关部门: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有关部门募集数及发行办法正式下达。请你们认真做好认购今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准备工作,保证发行计划顺利完成。

    附件:一、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有关部门募集表(略)

    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系统发行办法三、委托转帐协议(样本)(略)

    四、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表样)(略)

    附件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中央系统发行办法

    为筹集国家经济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向中央有关部门发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向中央有关部门发行总额计划为10亿元。从1996年9月3日开始发行,至9月25日结束。

    2.“本期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 8.8%,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为1996年9月3日,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3日(节、假日顺延),2001年9月3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向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人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

    2.“本期债券”分部门的定向募集数,按照1995年底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并参考1995年养老保险基金增长情况确定下达。

    3.“本期债券”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北京市财政局代表财政部办理本期债券中央有关部门的募集发行、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等有关具体事宜;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在本系统内根据统筹情况落实定向募集数。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于 9月25日前,持转帐支票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缴款手续。

    2.北京市财政局根据收到的转帐支票,开出“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收据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每年支取利息及到期兑取本金的依据;第三联存根联由北京市财政局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的依据。

    3.北京市财政局在收到款项的次日将款项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特种定向债券”字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帐    号:0215001--9609

    用    途: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款

    行    号:10051

    四、每年利息的支取及到期本金的偿付

    “本期债券”购买单位依据“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第二联在每年利息支付日支取利息。利息支取采取委托转帐的方式,即购买单位与北京市财政局事先签定有关委托签发单位直接办理转帐手续的协议(见协议样本),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每年按期将利息划转到购买单位指定帐户。北京市财政局应将每次转帐信汇单回执联(或复印件)附在收款单第三联后,作为已向购买单位支付利息的凭证。

    “本期债券”到期时,购买单位须委派专人持收款单第二联和单位证明,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本金兑取手续,北京市财政局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购买单位经办人签章。本金兑付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北京市财政局收回。

    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每年收到利息和到期兑付本金后,根据本系统债券募集情况,逐级下拨利息和本金。

    五、手续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1.5‰。其中北京市财政局0.5‰,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1‰。在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北京市财政局按期、足额上划定向募集数后(以 9月30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由财政部一次支付到北京市财政局,由其根据募集款缴纳情况拨付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无特殊情况、不按期缴纳募集款的,财政部将视情况扣减部分发行手续费。利息支付手续费为资金支付额的 0.6‰,由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时支付给经办该项业务的北京市财政局:“本期债券”到期兑付本金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时,兑付手续费(含本金兑付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的手续费)为资金支付额的1‰,其中北京市财政局0.4‰,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0.6‰,财政部在到期兑付本金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时一并支付到北京市财政局,由其按上述比例拨付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六、报告制度与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应在 9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债司报送“关于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落实情况报告”,汇报落实情况;并在发行结束后的10日内向财政部国债司上报“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见表样)。

    “本期债券”的发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全年国债发行计划的落实;同时,为适应市场建设的发展,在付息方式上采取了按年付息的办法,付息方式比较复杂,这都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必须派专人负责,落实各项措施,认真细致做好收款单与帐、款的管理工作,保证发行计划的按期完成。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