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 O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