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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4 发文文号 渝办发 〔2009〕 309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2009-09-2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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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9-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

长效治理工作方案

 

为巩固全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以下简称非法营运)专项治理成效,建立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全市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交委牵头、部门联动、长效治理”的总体原则,以“健全机制、综合治理、疏堵结合、关注民生”为工作方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努力为建设“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宜居重庆”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工作目标

巩固前期非法营运专项治理成效,严格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打击涉嫌非法营运的刑事、治安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城区核心区域、繁华商圈、枢纽站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和重要时段非法营运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治理工作机制,提高行政监管、运输组织、综合治理效能,有效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提升客运服务能力和质量,维护守法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工作措施

按照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总体原则和工作方针,建立健全长效治理“四项制度、四项机制”。

(一)属地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属地管理举措,强化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属地责任制。

1.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非法营运治理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非法营运治理工作平稳推进,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2.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非法营运人员和车辆所在乡镇(街道)的非法营运治理工作责任制、非法营运人员中生活困难者就业扶持责任制、有关乡镇(街道)对非法营运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维稳工作责任制。

3.将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按层级分别纳入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重庆”目标考核体系。

(二)联席会议制度。

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市和区县(自治县)分别成立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督导组,督导组分别在市和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设办公室,负责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1.市督导组定期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区县(自治县)开展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2.各区县(自治县)督导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联席会议,检查非法营运治理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研判非法营运治理阶段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市和区县(自治县)督导办公室适时组织道路运输企业、站场经营者等召开非法营运治理情况通报会议,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治理环境。

(三)有奖举报制度。

由市财政局和市交委共同制定打击非法营运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提高社会公众参与非法营运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治的良性互动。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分别提供经费保障。凡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四)“黑名单”制度。

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完善非法营运车辆和人员“黑名单”管理系统,实现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有关部门对非法营运情况数据资源共享,并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车辆、人员及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监控,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五)日常监管机制。

要坚持将非法营运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增强执法手段,切实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及时查处各类涉及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

1.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协调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强化对道路客运企业的监管、指导,规范行业治理。划定非法营运治理严管区域和严管时段,做好严管区域和严管时段“双防控”工作,组织道路客运企业参与现场监控,形成强大的执法震慑氛围。加强交通部门智能化执法系统建设,建立主要客运枢纽站场视频监控系统和智能化稽查系统,强化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2.公安部门重点打击涉及非法营运的制假贩假、假冒和套牌车辆,以及从事非法营运的黑恶势力、团伙犯罪和暴力抗法行为。依法查处摩托车超载行为。与残联配合加强对残疾人代步车的规范管理。

3.工商部门要严格汽车租赁企业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汽车租赁企业、旅游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

(六)联合执法机制。

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采用联合执法的方式,开展跨区域联动执法、常态性联合执法和集中治理行动,解决非法营运中的突出问题,保持现场管控力度和执法威慑力。

1.开展日常性联合执法。各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指派35名公安干警,与本行政区域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共同上路,各司其职,开展日常性联合执法。要充分利用公安部门夜间武装检查平台,交通执法与公安警力开展夜间联合执法行动。

2.开展集中治理行动。对客运枢纽站场、繁华商圈、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每月开展一次为期23天的区域联动、多部门参与的集中治理行动,集中治理行动具体方案由市督导组办公室另行制订。原则上每次集中治理行动市级执法力量不少于100人、各区县(自治县)执法力量不少于20人。

3.对跨区域非法营运行为开展异地执法行动,加强异地执法力量调度和异地交叉检查,增强执法监管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4.完善案件移交查处机制,对涉嫌非法经营的治安、刑事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就业保障机制。

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会同交通、民政、残联等部门,大力开展非法营运人员的就业促进、困难救济、社会保障等工作,以各项人性化举措促进非法营运长效治理。

1.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制订促进非法营运人员中生活困难者就业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定期公布就业岗位;指导本行政区域乡镇(街道)、社区对非法营运人员进行调查登记,适时组织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与交通、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每季度定期通报被查处非法营运人员的就业落实基本情况。

2.交通部门对从事非法营运人员中家庭经济困难、有就业意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提供一次免费从业资格培训。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将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逐步推荐到道路运输企业就业。

3.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和我市关于城市低保户及有特殊困难家庭的有关救助政策,对退出非法营运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其家庭确有临时困难的应及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努力发展福利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凡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4.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残疾人的教育引导,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实施残疾人代步车规范管理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残疾人稳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从事非法营运的经济困难残疾人的救济和促进就业工作。

(八)运力调控机制。

市和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要加强客运市场调查研究,科学规划运力投放,逐步缓解群众出行难问题,努力缩小非法营运行为生存空间。

1.交通部门要加强城市客运需求和能力建设研究,编制、完善和组织实施城市公交客运规划。按照市场需求制定出租汽车运力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平衡运力,缓解客运市场供需矛盾。完善出租汽车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强化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安全服务质量考核。

2.优化公交线网,延伸公交线路,增加公交线网覆盖率,合理调整运力结构。适时开展主要枢纽站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拓展区域的运力需求调查,掌握重要时段的客流变化,科学投放和调配客运运力。合理设置公交、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做好不同运输方式的衔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平安重庆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长效治理工作任务(见附件1),扎实履行属地责任,把非法营运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立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市民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积极举报非法营运车辆。同时,要通过定期走访道路运输客运企业、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社会各方面对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的建议意见,及时掌握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动态,发现、纠正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人性执法,严禁粗暴执法、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公务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营运、利用职务之便占干股、索贿受贿、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对非法营运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应急处置,确保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要按照维稳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非法营运治理突发应急事件处置预案,对集中治理行动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现不稳定苗头和因素,要迅速反应、妥善处置,努力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严格考核,强化检查。市督导组办公室每季度要对各区县(自治县)落实非法营运长效治理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见附件2),并通报考核情况。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对需挂牌治理的重点问题和地区,报市督导组审定后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检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考核扣分。

(六)畅通信息,及时报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督导组办公室报告非法营运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自治县)督导组办公室每周星期一中午12时前要将上周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有关数据报送格式见附件3)以电子邮件或通过交通办公网报送市督导组办公室(电子邮件地址:jtzfzdzfc@sina.com,联系人:刘幸,联系电话:89183026)。


附件1

 

重庆市非法营运

长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交通部门

公安部门

人力社保部门

民政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

1.牵头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2.加强执法监管和日常宣教,牵头组织开展非法营运集中治理行动。

3.强化对道路运输客运企业的监管、指导,规范行业治理;收集社会各方面对非法营运长效治理的建议意见,及时掌握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动态,发现、纠正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4.编制、完善和组织实施城市公交客运规划。

5.按照市场需求制定出租汽车运力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平衡运力,完善出租汽车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强化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安全服务质量考核。

6.深化公交营运体制改革,优化公交线网,延伸公交线路,增加公交线网覆盖率,合理调整运力结构。

7.适时开展主要客运枢纽站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拓展区域的运力需求调查,掌握重要时段的客流变化,科学投放和调配客运运力;合理设置公交、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做好不同运输方式的衔接,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压缩非法营运行为生存空间。

8.完善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市政府有关部门资源共享的非法营运人员和车辆“黑名单”管理系统。

9.建立动态远程智能化执法系统,实现不停车自动识别违规出租汽车及“克隆”出租车;建立主要客运枢纽站场视频监控系统,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10.在重点区域设立固定执勤点,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现场执法监管力度;划定非法营运治理严管区域和严管时段,做好严管区域和严管时段双防控工作。

交通部门

公安部门

人力社保部门

民政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

11.建立并实施非法营运有奖举报制度。

12.完善案件移交查处机制,对情节严重的非法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治安或刑事处理。

13.推进《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简化非法营运扣押车辆的处置程序;制定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行政约束管理制度。

公安部门

交通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

14.负责查处涉及非法营运的制假贩假、假冒和套牌车辆。

15.对从事非法营运的黑恶势力、团伙犯罪和暴力抗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16.指派警力,与交通执法部门开展常态性联合执法行动和集中治理行动。

17.会同残联加强残疾人代步车规范管理;依法加强对下线客运车辆强制报废管理工作;牵头开展摩托车非法营运治理工作。

工商部门

交通部门

公安部门

18.严格汽车租赁企业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汽车租赁企业、旅游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

残联人

联合会

交通部门

公安部门

19.加强对残疾人的教育引导。

20.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残疾人代步车的规范管理。

21.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残疾人稳定工作,协助执法机关对涉及残疾人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处理。

人力社保

部门

交通部门

公安部门

民政部门

22.牵头制订促进非法营运人员生活困难者就业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23.指导开展非法营运人员调查登记,适时组织培训,牵头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

24.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非法营运人员就业促进基本情况。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25.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低保户及有特殊困难家庭的有关救助政策。

26.利用社会福利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

财政部门

交通部门

公安部门

27.负责落实非法营运有奖举报的奖励资金,落实集中治理行动的经费保障。

信访部门

交通部门

公安部门

28.参与维稳突发事件处理,负责协调处理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有关信访问题。

市综治办

市督导组

办公室

29.负责将非法营运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重庆考核体系;参与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细化其在平安重庆考核体系中的分值权重。

监察部门

交通部门

公安部门

30.查处公务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营运、利用职务之便占干股、索贿受贿、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对非法营运查处工作开展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

北部新区

管委会

市政府

有关部门

31.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非法营运治理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非法营运治理行动。

32.落实非法营运人员和车辆所在乡镇(街道)非法营运治理工作责任制;将乡镇(街道)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重庆目标考核体系。

33.落实非法营运人员中生活困难者就业扶持责任制。

34.落实有关乡镇(街道)对非法营运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维稳工作责任制。

35.维护本行政区域治理工作的安全稳定,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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