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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外企字[2005]第96号)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工商外企字[2005] 第 96 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5-07-19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工商外企字[2005]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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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7-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有效期过期的处罚是否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请示》(成工商发[2005]118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 执行。对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应当参照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 〇〇 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工商 外商 处罚 答复
  抄送:各被授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2005 7 19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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