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公安部转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自建保安队、治安联防队员发生两起打死人事件的通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公通字[1994]59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1994-07-1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群众性治安防范队伍作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辅助力量,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在管理、教育等方面没有跟上,致使群众性治安防范队伍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最近,广东省又连续发生两起自建的保安队、联防队队员打死人的严重事件,影响极为恶劣。对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抓好群众性治安防范队伍建设。对治安联防队要切实加强经常性的管理教育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越权执法、刑讯逼供、乱罚款、乱摊派等突出问题;对保安公司要继续抓好清理整顿,解决好超范围经营问题,清理不合格人员,把从严治队的原则落到实处。宾馆、饭店等单位自行招聘保安人员、组建保安队的,要责成其报公安机关审核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凡不具备条件或因管理不善而经常发生问题的,应坚决予以撤销。
现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自建保安队、治安联防队员发生两起打死人事件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要求,并参照广东的做法,认真研究解决群众性治安防范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管理,以保证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健康发展。
1994年7月14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自建保安队、治安联防队员发生两起打死人事件的通报
粤公(治)字[1994]379号
各市、县公安局:
最近,广州市、佛山市发生两起自建保安队、治安联防队队员打死人的事件。5月2日,广州市荔湾区中化酒店自建的保安队6名保安员到酒店508房查房时与住客李春友(男,48岁,浙江省古建筑工程公司工程师、温岭县政协委员)、林菊明(男,51岁,浙江省温岭县第六工程公司工程师)发生误会,在争执过程中,保安员将林菊明当场打死,将李春友打伤。5月5日,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潘村治安队员陈海初、邵富伟巡逻时发现外来人员李留明、张永军、张东明(均是河南省上蔡县人)在一工地盗窃铁模板,便将3人抓获并带回治保会,与值班的治安队员陈道德一起对3人进行询问,由于语言不通,交代不清,治安队员即向李留明下阴和胸部连踢数脚,李当场倒地不省人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两起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保安队、治安队的形象,也反映了当前我省保安队、治安队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广州、佛山两市公安机关要迅速查明情况,对事件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各地公安机关应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吸取教训,把加强保安队、治安队管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进行整顿,切实管严管好。
一、要进一步明确保安队、治安队的职责和权限。保安队,治安队是群众性治安防范队伍,是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其主要职责是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开展治安防范,维护当地治安及所在单位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严禁保安员、治安员行使搜查、审讯、拘留、关押、没收财物等公安机关的执法权。
二、结合当前开展的整顿保安队、治安队着装等工作,对辖区保安队、治安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是不符合条件的队员,要坚决清退;参与违法犯罪的,要依法处理,绝不允许姑息迁就。
三、加强对保安队、治安队的管理和监督。从组织审批、队(部)长配备、进人把关、人员培训、制度建设、业务指导等方面,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公安分局)要协助组建保安队、治安队的单位管起来,严格监督,严格管理,保证这支队伍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