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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武政办[2006]202 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北 发布日期 2006-11-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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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1-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武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 号)、《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考核的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考核的范围,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领导机关。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区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评议考核。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加。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订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

    (三)每年拟订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

    (五)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裁决等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六)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八)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行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相结合的百分制。通用目标占 50 分,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法制办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专用目标占 50 分,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执法特点制订,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将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绩效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汇报;

    (二)查看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执法案卷;

    (三)测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知识;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六)组织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或者面向社会进行问卷调查。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 个档次。对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可以送同级组织、人事机关参考。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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