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做好税法宣传和解释工作。我市具体实施方案随后下发。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