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酉水河石堤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74 | 发文文号 | 渝府 〔2013〕 99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13-12-25 |
秀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对酉水河石堤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审批的请示》(秀山府文〔2013〕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酉水河石堤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酉水河石堤风景名胜区是以古、秀、峻、幽为特色,水体景观为主体,集娱乐、休闲、度假功能为一体的山水型省(市)级风景名胜区。
三、酉水河石堤风景名胜区涉及秀山县的大溪乡、海洋乡、石堤镇三个乡镇,总面积29.2平方公里(其中,核心景区面积3.6平方公里)。按土地用途划分:风景游赏用地3.49平方公里、游览设施用地0.17平方公里、居民社会用地3.87平方公里、交通与工程用地0.28平方公里、林地9.42平方公里、园地1.51平方公里、耕地4.93平方公里、水域5.53平方公里;按分类保护划分:生态保护区0.97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1.92平方公里、史迹保护区0.63平方公里、风景恢复区11.39平方公里、风景游览区7.38平方公里、发展控制区6.91平方公里。发展规模为:近期至2018年年末,游人规模17.5万人次/年,旅游床位763床;远期至2030年年末,游人规模36.1万人次/年,旅游床位1440床。
四、你县要按照《规划》开展下一阶段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在“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下,加强规划控制和管理,保证《规划》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落实。要理顺管理体制,健全风景区管理机构,强化管理机构对风景区的管理。要加强对风景区景观、人文古迹遗迹、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处理好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要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增强游人安全保障系统。要尽快对核心景区立桩定界,禁止在核心景区内修建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设施,禁止在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不得组织实施不符合《规划》要求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五、《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若须变动,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