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保险公司在设有特区、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保监厅发〔2005〕45号
法规类型 102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5-04-01

关于保险公司在设有特区、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null

发布日期:2005-04-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保监厅发〔200545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保险公司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后,可以在全省开展业务。鉴于对设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省份,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全省开展业务的问题,部分公司存有疑问,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凡在省内设有一家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不论该分公司设在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或省内其他地区,均可以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同样适用此项规定。

特此通知

○○五年四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