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4年整体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4-01-16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广东省国税局的相关意见,现将2014年各地方税(费)按期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予以调整并通知如下,请知照。
节日休假期间调整后的申报纳税
最后期限日期
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2月21日
清明节4月5日至7日4月18日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5月19日
中秋节9月6日至8日9月18日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10月22日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1月、3月、6月、7月、8月、11月和12月等7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9日。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