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砂、石、石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甬国税发[2004]15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4-08-05 |
海曙、江东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部管理,规范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经研究,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砂、石、石灰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统一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开具,对开具的砂、石、石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加盖“宁波市国税局砂、石、石灰销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