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内贸易部、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琼财税[1994]所字第21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海南 | 发布日期 | 1994-04-12 |
各市、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48号《关于你部所属物资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第59号《关于你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和第60号《关于你局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上述中央在海南的直属、所属企业一律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除文件指名的公司外,中国烟草海南省公司所属各市、县公司及烟厂的所得税也应按规定就地征收入中央库。
三、请各单位按税款所属时间,认真抓紧落实,及时组织征收入库。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