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4]303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6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06-08 |
江西省税务局:
你局赣税发[1994]210号请示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农用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你省昌河飞机工业公司生产的CH1010微型厢式货车,虽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微型厢式货车,但据调查,该系列货车主要作改装小客车之用,且改装简便易行。另外,它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小客车”的特点和功能,是与货车有所区别的。因此,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对企业生产的微型厢式车,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根据《消费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