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预〔2007〕102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07-08-02 |
各市(州、地)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巩固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改善基层政权组织办公条件,规范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基层政权建设资金
二OO七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基层 政权 建设 通知
附件:
贵州省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巩固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改善全省基层政权组织办公条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西部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政权资金,是指由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组成的,用于改善我省乡镇以及部分困难县党政机关办公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突出重点。资金全部用于改善乡镇以及部分困难县党政机关办公条件,重点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镇倾斜。
公开透明。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并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的原则,以发挥社会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专款专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省、地、县、乡分级管理。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部规定制定全省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汇总编制全省三年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报财政部备案;审核并批准市(州、地)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的年度项目;分配、下达补助资金;组织对全省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州、地)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本地区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三年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组织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乡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补助,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章 资金的安排、分配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加大基层政权建设补助力度,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与中央补助一并用于改善全省基层政权机关办公条件。有条件的地、县可以安排资金一并使用。
第九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并考虑对各地管理和使用基层政权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条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用于改善党政机关办公条件。具体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办公用房。
(二)购买办公家具、设备等。
基层政权建设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移动电话以及使用范围不相符的其他开支。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项目申报书文本及指南。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科学论证、从严控制标准、追踪问效的原则,严格按程序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基层政权建设补助资金扶持的方向和使用范围;
2.项目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超标建设;
3.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和完整。
第十四条 三年项目规划的内容包括总体目标、实施计划及步骤、资金管理措施、项目管理措施及监督检查措施等。
第十五条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负责将本地区三年项目规划,汇总的年度申报项目表以及分县的项目申报书文本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以及项目申报书文本的规定,组织乡镇填制项目申报书,结合本县建设规划提出审核意见,将项目申报书文本及汇总的年度申报项目表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市(州、地)财政部门。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市(州、地)、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资金,组织县、乡实施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县乡级财政部门必须督促建设单位实行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定标,有效节约资金。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和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乡镇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州、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日常检查。市(州、地)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乡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与建设单位联系,认真收集项目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录像等多种形式的资料,同时对本地区的基层政权建设经验进行总结,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编制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报告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州、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扣回补助资金并削减或终止今后年度的资金安排,同时予以通报批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1月13日印发的《贵州省基层政权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预[2003] 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