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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4]204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09-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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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9-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至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应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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