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4]20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09-12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至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应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