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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宜府发[2005]22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北 发布日期 2005-09-11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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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9-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湖北省名牌产品、湖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

    第二条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

    国家免检产品是指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免检证书的产品。

    湖北省名牌产品是指省质监局颁发湖北省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

    湖北省著名商标是指省工商局认定并颁发湖北省著名商标证书的商标。

    第三条 获一项中国名牌产品或一件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30万元;获一项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10万元;获一项湖北省名牌产品或一件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奖励3万元。

    第四条 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湖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向市质监局申报;获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向市工商局申报。

    (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审核。

    (三)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授奖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获国家免检产品、湖北省名牌产品、湖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市属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其他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

    第六条 称号在有效期内被授予或认定机关撤销的,由奖励机关追回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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