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吉地税函[2008]10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吉林 | 发布日期 | 2008-07-07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实际利润额”时,在减除不征税收入的同时,其相对应的费用支出,亦应作减除处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