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03 | 发文文号 | 财关税﹝2016﹞8号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6-02-1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同意在广州白云、杭州萧山、成都双流、青岛流亭、南京禄口、深圳宝安、昆明长水、重庆江北、天津滨海、大连周水子、沈阳桃仙、西安咸阳和乌鲁木齐地窝堡等机场口岸,深圳福田、皇岗、沙头角、文锦渡口岸,珠海闸口口岸,黑河口岸等水陆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 税店[《国务院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1号)]。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规范管理口岸进境免税店,确保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附件下载:
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docx
国务院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