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2005.4.4)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证监期货字[2000]3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0-11-06 |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监管职责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0〕11号)的要求,现就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颁发证书的范围是按照《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名单附后)。
二、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期货从业人员证书的核发工作。本辖区期货从业人员包括如下范围:
1.注册地在本辖区的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该公司驻外辖区营业部人员;
2.注册地在本辖区的期货交易厅的从业人员;
3.注册地在本辖区的期货交易所非经纪公司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
4.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5.注册地在本辖区的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从业人员。
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证书由交易所注册地派出机构代领。
三、考试成绩自考试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部分已离开原单位而不能及时领取《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合格人员,可到原报名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联系领证事宜,有关派出机构在确认该人员无市场违规行为后,应代办领证事宜。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仅表明持证人具备《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期货相关知识及专业素质,有资格被期货经营机构聘用为期货从业人员,但不得作为个人开展期货经营的证件。
请各派出机构依据本通知所附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到证监会领取《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为获得证书人员建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日常监管,每年根据《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搞好从业资格年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