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 O七年一月十九日